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更新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损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二)损害、擅自砍伐绿化树木,损坏、擅自挖掘花坛、绿篱、草坪等花草植被;

(三)污损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在城市绿地、风景林地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

(五)在城市绿地内设摊经营;

(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