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风貌和格局相协调,避免产生声光污染;

(二)广告内容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

(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

(四)利用公共产权资源的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牌的设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