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三)出现损坏的,及时修复;(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做到统一、整齐、协调。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