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需求,做到管网完备、运行正常。

禁止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或者破坏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禁止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