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需求,做到管网完备、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或者破坏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禁止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