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规范、方便群众、满足停车需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和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得在城市绿地、人行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场地停放机动车或者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