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三)出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做到统一、整齐、协调。

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