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原土地权利人:(一)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的;(二)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