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作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