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建筑区划内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的汽车库(位),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等形式向业主转让后,当事人可以持相关转让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业主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书上注记。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