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公用设施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和汽车库(位)占用的土地不分割,其使用权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分别在业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