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初始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下列土地权利不予办理抵押初始登记:(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四)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五)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权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