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下列土地权利不予办理抵押初始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