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初始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合法取得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可以凭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地役权初始登记。符合地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