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