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发。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核发。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