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