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并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