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宗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