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