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