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并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