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