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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