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