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