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设置的期限、区域及公益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