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9月2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
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2009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
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二里头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周边向四周各扩100米。
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已发现并确认的重要遗址为:
(一)宫殿区:位于遗址东南部,东至圪垱头村委会西墙南北一线长约378米、南至四角楼村一组至五组村间大路东西一线长约295米、西至二里头村至四角楼村间大道以西100米南北一线长约359米、北至二里头村南东西向生产路东西一线长约292米。
(二)铸铜作坊区:位于遗址南部偏东、宫殿区之南200米,东至新庄村南北大路一线长约255米、南至四角楼村小学门前东西大道向南200米东西一线长约200米、西至四角楼村小学东围墙南北一线长约255米、北至四角楼村小学门前东西大道向北50米一线长约200米。
(三)祭祀区:位于遗址中部,东至二里头考古工作站东墙南北一线长约110米、南至东西向生产大路东西一线长约203米、西至二里头至四角楼村大路以西200米南北一线长约110米、北至大冢广场北东西一线长约203米。
(四)手工业(绿松石)作坊区:位于宫殿区南部一线,面积约2025平方米。
(五)贵族墓葬区:位于宫殿区,东至圪垱头村南北大道东150米南北一线长约300米、南至圪垱头村小学南墙东西一线长约390米、西至翟东高压线以西50米南北一线长约300米、北至岳佃路以南200米东西一线长约390米。
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周边向外各扩50米。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已发现并确认的重要遗址为:
(一)宫城:位于塔庄村正北,以围墙为界,东墙长180米、南墙长190米、西墙长185米、北墙长200米。面积约40000平方米。
(二)西南府库:位于塔庄村西南角,长宽各200米。面积约40000平方米。
(三)东北府库:位于塔庄村东北,东至310国道以东200米,西至310国道,南至华夏路以南150米,北至华夏路以北80米。遗址范围东西、南北各约140米,面积约19600平方米。
(四)城墙:西城墙全长1710米。北城墙全长1240米。东城墙全长1640米。小城北城墙全长740米。以各城墙中心为准向两侧各顺延80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野炊、排污、排水;
(四)建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自愿捐资、捐赠等方式发展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文物保护事业。
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经费及社会捐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偃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