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偃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