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利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选址保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