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偃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