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6 询问和质询Article 58Amended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