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

省和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当地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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