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4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44Amende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和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当地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