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范,制定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习。发生突发事件需要避险逃生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疏散、抢险、报告、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