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教师在进行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