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禁止使用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