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调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道路、管线、停车场(库、泊位)、消防、绿化、供排水、环境卫生、太阳能供热、无障碍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