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满足人民防空和避灾防灾等需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沟),为城市管网入地提供条件。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电力、通信、给排水、供气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城市建成区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