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满足人民防空和避灾防灾等需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沟),为城市管网入地提供条件。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电力、通信、给排水、供气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

城市建成区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