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道路、管线、停车场(库、泊位)、消防、绿化、供排水、环境卫生、太阳能供热、无障碍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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