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