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街巷与地块的空间环境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与普洱城市风貌相协调。城市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空间环境设计,满足城市天际线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