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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