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