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三十条有效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有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二)摆摊设点,超出铺面门窗经营作业;(三)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堂)、游丧、扔撒及焚烧冥币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