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建筑施工车辆、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的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不得在城市禁行区道路和禁行时间内行驶。

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