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与城市总体风貌相适应的信息公布栏或者广告栏,社区、居民小区可以配设便民信息栏,引导小广告有序、规范张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乱刻、乱涂、乱写、乱张贴的户外小广告进行清理;城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小广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