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有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二)摆摊设点,超出铺面门窗经营作业;

(三)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堂)、游丧、扔撒及焚烧冥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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