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法定期限内编制完成前,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所急需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