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