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