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县级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