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