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已废止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